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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杭应奉局花石纲运输事故报告汇编

宣和年间 · 内部存档 · 不对外公示
主管:朱勔,应奉局提举 | 整理:应奉局文书房 | 用途:备案,上报,抚恤核销
本汇编收录宣和三年至宣和六年间,花石纲运输途中发生之重大事故,按时间顺序排列。每份报告附提举朱勔批注(红字标注)。凡涉人员伤亡,按惯例列入"杂项损耗"栏,抚恤标准见附录三。石料损情列为单独条目,优先处置。

乙十一号 · 初沉

时间:宣和三年四月初九 | 地点:苏州至常州运河段,望亭闸附近
石料编号:太湖石乙字第十一号(以下简称"乙十一号")
石料描述:高约三丈二尺,宽丈余,重逾万斤,形态嶙峋,孔窍密布,采自太湖西山,为本局本年度重点运输标的。

事故经过:

乙十一号石装载于特制巨舰,以纤夫八百余名分两岸拉纤,行至望亭闸时,因闸门宽度不足,需拆除闸门方可通行。拆闸作业历时两日,完毕后继续行进。

行至闸下约三里处,运河水位因连日暴雨暴涨,水流湍急,船身左倾,装载重心偏移,巳时三刻,船翻。

乙十一号石沉入运河。

损失清单:

  • 石料:乙十一号,沉底,需打捞,预计费用三万缗

  • 船只:特制巨舰一艘,全毁

  • 纤具:麻绳若干,损耗

  • 杂项损耗:纤夫溺毙四名,重伤者另计

原因分析:水位突涨,属天灾,不可预料。

处置意见:立即组织打捞,务必于半月内使乙十一号重新出水。纤夫溺毙者照例抚恤,家属领钱至本局文书房办理手续。

石料打捞为第一要务,限期十日,不得延误。天灾之说不可作为开脱,此次翻船,装载重心把控有误,押运制使失察,罚俸三月。

纤夫抚恤照旧例,无需另议。

——勔

乙十一号 · 再沉

时间:宣和三年六月廿一 | 地点:常州至镇江段,奔牛闸附近

乙十一号打捞出水,历时十三日,超出限期三日,押运制使已另行处罚。出水后重新装船,换用更大巨舰,纤夫增至一千二百名,继续北上。

行至奔牛闸,闸桥阻路,拆桥作业中,桥墩倒塌,砸中临近船只,引发连锁,乙十一号所在巨舰被撞,再度翻船。

乙十一号二次沉底。

损失清单:

  • 石料:乙十一号,再度沉底,二次打捞

  • 船只:巨舰一艘,损毁;民间渔船三艘,附带损毁,船主已获告知

  • 桥梁:奔牛闸桥,全毁,另报工部

  • 杂项损耗:纤夫溺毙五名,砸伤者十余名,另有民夫二名于拆桥作业中压伤,伤情不详

原因分析:桥墩质量不达标,地方工程失职。

处置意见:二次打捞即日启动。奔牛闸桥毁损一事,责令常州府自行修缮,费用自筹,不得向本局索赔。伤亡人员照例抚恤。

此石运费至今已逾常石运费十倍,务必确保此番完好抵京,不得再生差池。

押运制使撤职,换有经验者接任。

二次打捞须更换更坚固绳索,上次绳索质量存疑,追查采购来源。

民船损毁,告知即可,无需赔付,系运输公务,民间自担。

——勔

乙十一号 · 三沉

时间:宣和三年九月初三 | 地点:镇江渡口,长江段

乙十一号二次打捞完毕,历时二十二日。鉴于前两次翻船均发生于运河段,此次换用更宽船身,增配压舱石以稳定重心,纤夫总计一千五百名,另调水性好的船工四十名随行备险。

过长江时,江面风急,浪高数尺,船身剧烈颠簸,午时,乙十一号重心再度偏移,三次翻船。

石沉江底,水深约两丈五尺。

损失清单:

  • 石料:乙十一号,三度沉底,江底水深,打捞难度极大

  • 船只:加宽巨舰一艘,全毁

  • 压舱石:若干,随船沉没

  • 杂项损耗:纤夫及船工溺毙共计三名,失踪者二名,失踪者家属已知会,抚恤待确认死亡后发放

原因分析:江面风浪超出预期,属天灾。

处置意见:鉴于乙十一号三次沉底,打捞难度及费用均大幅上升,请示提举是否继续打捞,或另觅同级石料替代。

继续打捞。

此石已报备御览,不可以他石替代,圣上若问起,如何交代。

天灾之说,本局今年已用过两次,再报天灾,措辞须换一换,以免上面起疑。

失踪者二名,若一月内未归,按溺毙处理,照例抚恤,手续从简。

——勔

乙十一号 · 出水与结案

时间:宣和三年十一月十七 | 地点:长江渡口北岸,扬州境内

三次打捞历时七十三日,动用潜水民夫十余批,另调淮南水军协助,费用另报。乙十一号终于出水,完好,孔窍无损,形态如初。

现已过江,停于扬州北岸,等待北上船只。

损失清单:

  • 本次打捞总计花费:约十一万缗

  • 杂项损耗:潜水民夫于打捞作业中溺毙者共计三名,另一名于出水后因水中浸泡过久,回岸后病发,旬日内亡故

  • 乙十一号:完好

本报告至此,三次翻船事故全部结案。

乙十一号自苏州太湖采石至今,历时约八月,翻船三次,动用纤夫累计约三千五百人次,船只损毁三艘,沿途拆除水闸两座、桥梁三处,凿毁城墙一段,总费用约十七万缗。

杂项损耗合计:溺毙、压伤、病亡等各类人员共计十二名。

甚好。即日启程北上,务必年前抵京。

十七万缗之事,上报时分拆入各项名目,勿作单笔列入,以免引起注意。

——勔

终报:石料抵京记录

时间:宣和四年正月十一 | 地点:汴京,艮岳东门

乙十一号于宣和四年正月十一日抵达汴京,为确保石料进城,特于前一日拆除东城门门楣,加高通道,方使巨舰通行。

石料卸于艮岳东门外,待御览。

御览记录:

宣和四年正月十三,圣上御览乙十一号。

"此石形态尚可,然孔窍稍疏,奇趣不足,置于东门外备用。"

乙十一号就地搁置,未入艮岳。

照圣上意思办。另,本局宣和四年采购计划已报备,今年加大灵璧石比例,太湖石孔窍问题确实存在,须重新评估选材标准。

——勔

* * *

附录一:乙十一号后续记录(补入)

宣和二年,方腊于睦州起义,东南震动。

朱勔应奉局被列为起义军首要打击目标。方腊布告中,历数花石纲之害,称"花石之扰,甚于苛税,运夫之死,无人问津"。

东门外,乙十一号在草丛中搁置已两年,石上已生青苔。

起义军入城后,有人持铁锤砸之,裂为数块。

砸石者不知此石来历,只是见着顺手砸了。

靖康元年,金兵围城,城中守具匮乏。

宋钦宗下令拆毁艮岳,取其中奇石充作炮石,投向城外金军。

艮岳中那些翻山越岭、凿桥拆墙运来的太湖石、灵璧石,逐一被砸成碎块,装入投石车。

建成未满五年的艮岳,就此拆尽。

乙十一号已于方腊起义时碎为数块,未能赶上充当炮石,算是先走一步。

附录二:应奉局宣和年间运输总损耗统计(节录)

项目数量
运输石料总数不详,逾千件
沿途拆除桥梁逾百座
沿途凿毁城墙数十处
强征漕运粮船大量,数字不详
每次发运花石纲费用约百万缗
石料完好抵京率较高
人员损耗另见各期事故报告杂项栏

附录三:人员抚恤标准(宣和三年修订版)

  • 纤夫溺毙:钱二贯,由家属至文书房凭证领取

  • 压伤致残:钱一贯,视伤情酌减

  • 失踪(一月内未归,按溺毙处理):钱二贯

  • 病亡(因运输作业引发):酌情,由押运制使自行裁定

附注:以上标准自本年度起统一执行,各地押运制使不得擅自提高抚恤金额,以免形成惯例。

附录四:宣和五年补录

是年,太湖得一石,高六仞,百人不能合抱,运抵汴京。

圣上御览,大喜,御笔封此石为侯,赐名——

"盘固侯"。

封侯诏书当日发出,礼部存档。

此石运输过程中死亡人数,不详。

文书房未作单独记录,并入当年杂项。

史实注

  • 朱勔设苏杭应奉局,专事花石纲运输,见《宋史·朱勔传》及《大宋宣和遗事》

  • "高广数丈,载以大舰,挽以纤夫,凿城断桥,毁堰拆门,数月乃至",见《宋史记事本末》

  • 为让巨石入城,拆毁城门门楣,见《大宋宣和遗事》

  • 一石之费,民间至用三十万缗;每次发运花石纲花费百万贯,见相关史料

  • 花石纲流毒州县达二十年,见《宋史》

  • 宣和五年徽宗封太湖石为"盘固侯",见《花石纲》相关史料

  • 方腊起义以花石纲之害为重要导因,见《宋史·方腊传》

  • 靖康元年宋钦宗拆毁艮岳,以奇石充炮石守城,见《花石纲》相关史料

  • 乙十一号石、朱勔批注、事故报告格式、抚恤金额均为虚构,运输逻辑与史实相符

  • 人员死亡数字"十二名"为改编,史料无单次运输精确伤亡记录,但累计伤亡极大

全文终

宣和年间 · 苏州太湖至汴京 · 运河沿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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