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县
杨月楼,京剧武生,贱籍,在沪金桂园献艺,名噪一时。韦阿宝,广东香山茶商之女,年十七,连看杨月楼演出三日,心生爱慕,自行修书并附年庚帖,遣人送往杨月楼处,约其相见。
杨月楼"且疑且惧,不敢如约"。
韦阿宝相思成疾。
韦母见女儿病情日重,遂托人告知杨月楼,令其延媒妁求婚。杨月楼往见,倩媒妁,具婚书,行聘礼,一切照正常程序操办。
韦女叔父闻讯,以"良贱不婚"之礼法阻拦。
韦母遂与杨月楼密商,仿照上海旧俗行"抢亲",以避开叔父阻挠。
婚礼当日,新居之内,礼正进行,县差及巡捕破门而入,拿人,起获韦氏母女衣物首饰七箱,约值四千金。
知县叶廷眷,广东香山籍人,与韦阿宝之叔父同乡。
未及细审,先行用刑:
敲打杨月楼胫骨,一百五十下。
后正式审问。
杨月楼陈述:有婚书,有聘礼,有媒妁,系明媒正娶,非拐盗。
叶廷眷不采信。
韦阿宝被问时,不仅无自悔之语,反称:
叶廷眷大怒,当堂批示:
掌韦阿宝嘴,二百。
| 人员 | 判决 |
|---|---|
| 杨月楼 | 流刑,待韦父归沪后正式宣判 |
| 韦阿宝 | 押监,交普善堂另行婚配 |
| 乳母王氏 | 在上海县衙前枷号示众,十日 |
| 韦阿宝之母 | 未列入判决,庭审后不久因羞愤病故 |
松江府
按大清律例,县审之后须交上级复核。案件报至松江府,杨月楼等被押往复审。
松江知府早已通过《申报》及街谈巷议知晓此案详情,再加上杨月楼当堂陈述屈打成招经历,知府颇为怜悯,认为县衙"拐盗"之定性不成立——两人既有婚书聘礼,财物系嫁妆而非盗取。
知府对杨月楼说:
杨月楼闻言,叩头大哭,说:
知府将案件发回重审。
结果:娄县复审
娄县知县复审后:
维持原判。
杨月楼被打两百大板,并被警告:
不许翻供。
江苏巡抚衙门
案件继续上报,江苏巡抚衙门介入复核。
《申报》此时已连续数月跟踪报道,舆论持续发酵,保守派认为杨月楼"良贱不婚,理所当诛",开明派认为程序有误,量刑过重。
巡抚衙门复核后,将案件再度上报,转呈刑部。
刑部
刑部收案,进行程序性复核。
刑部意见:案情复杂,良贱通婚律例适用存在争议,建议从轻处置。
折子递至上面。
慈禧太后
适逢慈禧太后四十大寿,大赦天下。
杨月楼案纳入大赦范围。
慈禧批示:从轻发落。
各方结局
| 人员 | 结局 |
|---|---|
| 杨月楼 | 赦免,返回北京,以"杨猴子"为名重新登台 |
| 韦阿宝 | 被父亲逐出家门,下落不明,一说被普善堂配给七十余岁老人 |
| 韦阿宝之母 | 已于案审期间病故 |
| 乳母王氏 | 枷号十日后释放,结局不详 |
| 知县叶廷眷 | 无处分,继续任职 |
| 松江知府 | 无处分,继续任职 |
慈禧批示"从轻发落"时,距杨月楼在上海县被打胫骨一百五十下,已过去约一年。
距他在娄县被打两百大板,已过去数月。
"从轻发落"四个字抵达上海时,能发落的,已经发落完了。
他回到北京,改名"杨猴子",继续唱戏。
戏里他演的角色照旧英武,嗓子照旧清亮。
台下没有人知道,或者知道了也不说,他的胫骨曾经被敲打一百五十下,他的腿是否还能正常站立。
案卷里只有那一句:
她在案审期间始终称"嫁鸡随鸡,决无异志"。
为此被掌嘴两百。
此后的事,史料未作记录。
县、府、县、抚、部、太后,六级,历时一年有余,程序完备,层层复核,庄重而审慎。
最后的结果是:
一个人被打残,一个女人下落不明,一个母亲羞愤而死,一个乳母枷号十日。
定罪她们的那条律例,叫"良贱不婚"。
执行程序的每一级官员,都有名有姓,都在案卷里留了字。
案卷现存。
史实注
杨月楼案基本事实见《申报》同治十二年至光绪元年相关报道及《杨月楼奇案》相关史料
韦阿宝被押送途中"红衣犹未去身,观者如云",见晚清笔记及《申报》报道
知县叶廷眷广东香山籍,敲打杨月楼胫骨一百五十下,见相关史料记载
韦阿宝"嫁鸡随鸡"、被掌嘴二百,见《名伶杨月楼冤案》
松江知府"汝之被冤,吾知之矣"及其后娄县维持原判,见《晚清四大奇案》相关记录
乳母王氏枷号十日,韦阿宝之母病故,见相关史料
慈禧大赦天下,杨月楼获释后改名"杨猴子",见《杨月楼奇案》维基百科条目
韦阿宝被配七十老人一说,见部分晚清笔记,真实性存疑,另有说法称下落不明
"面色如常,唯涕泗横流"一句,来源于题目提供之细节,原始出处未能核实,列为存疑
编者按、旁注等叙述文字为改编,案情经过与史实相符
同治十二年冬至光绪元年 · 上海、松江、北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