卡拉斯科-阿提菲克跨海大桥
通行特别法
K-A BRIDGE TRANSIT SPECIAL ACT
颁布机关
KABA 理事会
生效日期
西元 1751 年 1 月 1 日
最新修订
西元 1760 年 3 月(822 事件后)
第一章 · 总则
立法目的与依据
为保障卡拉斯科-阿提菲克跨海大桥(以下简称"大桥")的安全运营,维护跨主权交通秩序, 依据《卡拉斯科联合帝国宪法》第 47 条、《阿提菲克自治章程》第 12 条及《帝国-AC 联合协定》第 3 章之规定,制定本法。
管辖范围
本法适用于大桥全长 111.3 公里范围内的一切人员、车辆、货物及活动。
管辖权特别说明:
- • 大桥范围内,KABA 享有独立执法权
- • 涉及重大刑事案件时,由帝国与 AC 联合调查组介入
- • 外交豁免人员仍需遵守本法第 3、7、9 条
中立原则
大桥属于帝国与 AC 的共同战略资产,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大桥性质、用途或管理体制。 KABA 在执法过程中保持政治中立,不偏袒任何主权实体。
第二章 · 通行准入制度
通行证制度
所有过桥人员与车辆必须持有 KABA 颁发的有效通行证。通行证分为三个等级:
L-CLASS
民用通行证
适用于个人旅行、探亲访友
M-CLASS
商用通行证
适用于商务洽谈、货物运输
S-CLASS
战略级通行证
适用于高级官员、战略物资
审查程序
通行证申请需经过以下审查:
- 1. KABA 自动化核验系统进行初步筛查(犯罪记录、可疑人员库比对)
- 2. ISA 背景审查(针对 M 级及以上申请者)
- 3. 理事会安全委员会批准(仅限 S 级通行证)
第三章 · 禁止行为与处罚
重大违法行为 - 最高刑罚:死刑
以下行为构成危害大桥安全罪,适用帝国与 AC 联合军事法庭审判:
- • 恐怖袭击、爆炸、纵火、破坏大桥结构
- • 携带未申报的军用武器、爆炸物、生化制剂
- • 劫持列车、车辆或人质
- • 间谍活动、窃取 KABA 机密文件或技术资料
- • 与已知恐怖组织(如"抵抗之弧")勾结
一般违法行为
轻微违规(罚款 500-2000 金克朗)
- • 超速行驶(超出限速 20% 以内)
- • 在禁止区域拍照、录像
- • 未按规定车道行驶
严重违规(罚款 5000-20000 金克朗 + 吊销通行证)
- • 超速行驶(超出限速 20% 以上)
- • 酒驾、魔法影响下驾驶
- • 进入禁区(非核心设施)
- • 使用未授权的魔法装备
极严重违规(1-5 年监禁 + 终身禁止入境)
- • 强行闯入管理中心、防空设施等核心区域
- • 故意破坏监控设备、通信系统
- • 走私违禁品(非战略物资)
- • 伪造通行证、身份证明
第四章 · 应急状态
四级应急响应
KABA 局长有权根据威胁等级启动应急预案:
蓝色预警
设备故障、恶劣天气
降低限速 / 增派维护
黄色预警
严重事故、局部结构损坏
部分封闭 / 疏散相关区域
橙色预警
恐怖威胁、重大结构隐患
全桥封闭 / 军方介入
红色预警
战争、大规模袭击
军事管制 / 可启动自毁
附则
第十二条(解释权)
本法由 KABA 理事会负责解释。涉及帝国或 AC 主权事项时,由双方联合委员会解释。
第十三条(修订程序)
本法修订需经 KABA 理事会 2/3 多数通过,并报帝国国会与 AC 理事会备案。
涉及主权变更的修订需双方一致同意。
第十四条(生效与废止)
本法自西元 175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。原《大桥临时管理条例》同时废止。
颁布机关
卡拉斯科-阿提菲克跨海大桥管理局理事会
帝国代表签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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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C 代表签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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