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 法律警告 ] 本法典具有跨主权效力 | 违法者将受到帝国与 AC 双重追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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卡拉斯科-阿提菲克跨海大桥
通行特别法

K-A BRIDGE TRANSIT SPECIAL ACT

颁布机关

KABA 理事会

生效日期

西元 1751 年 1 月 1 日

最新修订

西元 1760 年 3 月(822 事件后)

第一章 · 总则

01

立法目的与依据

为保障卡拉斯科-阿提菲克跨海大桥(以下简称"大桥")的安全运营,维护跨主权交通秩序, 依据《卡拉斯科联合帝国宪法》第 47 条、《阿提菲克自治章程》第 12 条及《帝国-AC 联合协定》第 3 章之规定,制定本法。

02

管辖范围

本法适用于大桥全长 111.3 公里范围内的一切人员、车辆、货物及活动。

管辖权特别说明:

  • • 大桥范围内,KABA 享有独立执法权
  • • 涉及重大刑事案件时,由帝国与 AC 联合调查组介入
  • • 外交豁免人员仍需遵守本法第 3、7、9 条
03

中立原则

大桥属于帝国与 AC 的共同战略资产,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大桥性质、用途或管理体制。 KABA 在执法过程中保持政治中立,不偏袒任何主权实体。

第二章 · 通行准入制度

04

通行证制度

所有过桥人员与车辆必须持有 KABA 颁发的有效通行证。通行证分为三个等级:

L-CLASS

民用通行证

适用于个人旅行、探亲访友

M-CLASS

商用通行证

适用于商务洽谈、货物运输

S-CLASS

战略级通行证

适用于高级官员、战略物资

05

审查程序

通行证申请需经过以下审查:

  1. 1. KABA 自动化核验系统进行初步筛查(犯罪记录、可疑人员库比对)
  2. 2. ISA 背景审查(针对 M 级及以上申请者)
  3. 3. 理事会安全委员会批准(仅限 S 级通行证)

第三章 · 禁止行为与处罚

重大违法行为 - 最高刑罚:死刑

以下行为构成危害大桥安全罪,适用帝国与 AC 联合军事法庭审判:

  • • 恐怖袭击、爆炸、纵火、破坏大桥结构
  • • 携带未申报的军用武器、爆炸物、生化制剂
  • • 劫持列车、车辆或人质
  • • 间谍活动、窃取 KABA 机密文件或技术资料
  • • 与已知恐怖组织(如"抵抗之弧")勾结
07

一般违法行为

轻微违规(罚款 500-2000 金克朗)

  • • 超速行驶(超出限速 20% 以内)
  • • 在禁止区域拍照、录像
  • • 未按规定车道行驶

严重违规(罚款 5000-20000 金克朗 + 吊销通行证)

  • • 超速行驶(超出限速 20% 以上)
  • • 酒驾、魔法影响下驾驶
  • • 进入禁区(非核心设施)
  • • 使用未授权的魔法装备

极严重违规(1-5 年监禁 + 终身禁止入境)

  • • 强行闯入管理中心、防空设施等核心区域
  • • 故意破坏监控设备、通信系统
  • • 走私违禁品(非战略物资)
  • • 伪造通行证、身份证明

第四章 · 应急状态

09

四级应急响应

KABA 局长有权根据威胁等级启动应急预案:

L1

蓝色预警

设备故障、恶劣天气

降低限速 / 增派维护

L2

黄色预警

严重事故、局部结构损坏

部分封闭 / 疏散相关区域

L3

橙色预警

恐怖威胁、重大结构隐患

全桥封闭 / 军方介入

L4

红色预警

战争、大规模袭击

军事管制 / 可启动自毁

附则

第十二条(解释权)
本法由 KABA 理事会负责解释。涉及帝国或 AC 主权事项时,由双方联合委员会解释。

第十三条(修订程序)
本法修订需经 KABA 理事会 2/3 多数通过,并报帝国国会与 AC 理事会备案。 涉及主权变更的修订需双方一致同意。

第十四条(生效与废止)
本法自西元 175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。原《大桥临时管理条例》同时废止。

Official Seal

颁布机关

卡拉斯科-阿提菲克跨海大桥管理局理事会

帝国代表签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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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C 代表签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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